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再字第3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再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有關核發證明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30號抗告人 陳妙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本院107年度再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孟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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