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19號原告 廖旂蔚 被告 黃麗儔 嘉義市○○○街○○號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或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該第488條所規定之「起訴後」,自係指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有刑事訴訟程序存在而言。
二、查本件原告廖旂蔚所指被告黃麗儔所涉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目前尚未繫屬本院,有本院分案室之告知紀錄在卷可考。是以,本件刑事案件既尚未繫屬於本院,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林正雄法官康敏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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