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7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秀梅選任辯護人劉永培律師被告范憲明(原名 范秉豐 )
謝賢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中「論結」欄所引法條「稅捐稽徵法第43條」,應更正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另同欄並漏引「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應予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蘇昌澤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