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О五號
原告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盧榮祥 訴訟代理人 蔡志遠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九十一年易字第一三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王雅苑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