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告 曾黃秀燕
曾素貞 曾玉秀 共同 蔡祥銘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 律師被告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碧蓮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
陳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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