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74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國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調偵字第40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聲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349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吳國瑋因不滿 吳浩誠 在「爆怨公社」臉書專頁張貼之評論,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05年6月4日22時30分許,在不詳地點,利用網路在上開臉書專頁,公開撰寫「 皓宸 吳(即吳浩誠在臉書使用之名稱)你是腦殘還是腦包?新聞到底有沒有看?就是你這種四輪嘴臉欠人砲!」等文字,藉以毀損吳浩誠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吳浩誠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任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