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5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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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6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65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一四四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共拾柒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聯邦大蠢探」等十種視聽著作,分別係附表所示之「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非經上開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該等著作,亦明知其於民國九十五年間陸續在臺北縣永和市、中和市多處社區大樓內,因從事資源回收工作之際所拾獲數量不詳、他人拋棄所有而依無主物規定取得先占之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光碟(含附表所示之扣案非法重製光碟,俗稱盜版光碟),竟基於反覆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以營利之單一行為決意,自同年十月二十二日六時三十分許起,在臺北縣永和市福和橋下跳蚤市場內公開陳列上開盜版光碟,以每片盜版光碟新台幣(下同)二十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之人牟利,以此方法散布侵害上開著作權之重製盜版光碟多次。嗣於同日十時二十分許,在上址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共十七片。案經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等委由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訴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乙○○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查扣物品侵害價值估價表暨檢視報告書各一紙。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共十七片。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被告以販售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前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販賣盜版光碟之營業性行為,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成立一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爰審酌被告犯行造成著作財產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大眾對於該商品之價值判斷形成混淆,進而侵害著作財產權人潛在之市場利益,另盱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散布光碟數量、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稽,因一時失慮而觸犯刑責,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並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命被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二萬元。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共十七片,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但書,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片)│著作財產權人│├──┼──────┼─────┼──────────────┤│1│聯邦大蠢探│2│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失落的帝國│2│同上│├──┼──────┼─────┼──────────────┤│3│麻雀變公主│2│同上│├──┼──────┼─────┼──────────────┤│4│拿命線索│2│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5│飆風天王│1│同上│├──┼──────┼─────┼──────────────┤│6│貓狗大戰│1│同上│├──┼──────┼─────┼──────────────┤│7│限制級戰警2│1│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8│蜘蛛人1│2│同上│├──┼──────┼─────┼──────────────┤│9│尖峰時刻2│2│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10│獵風行動│2│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共計:17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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