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一五六三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冠恆事務所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崇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崇佑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之營利所得稅,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二年六月四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