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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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麗美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月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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