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24號原告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陳旻良 原告與被告 朱美雲 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4,4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