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0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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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0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966號、97年度戒毒偵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貳陸參肆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肆柒公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公克,驗餘毛重零點陸捌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條第1項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業已戒治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1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警方查獲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634公克,驗餘淨重0.247公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7公克,驗餘毛重0.687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淨重」),係查獲之毒品,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本件扣案之顆粒1包(淨重0.2634公克,驗餘淨重0.247公克),經送請鑑驗之結果,確含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毛重0.7公克,驗餘毛重0.687公克),亦確含有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分別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8年11月9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1963號鑑定書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8月7日CH/2006/71213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2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誤。準此,則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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