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841號
原告社團法人中華安得烈慈善協會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
上列原告因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桓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