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0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2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限制出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07號原告 林明淞 被告財政部代表人 李述德 (部長)訴訟代理人 洪月雰
林淑芬 黃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限制出境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劉穎怡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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