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98號
101年度訴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祿從選任辯護人黃清濱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 律師被告 張和峰 選任辯護人 沈崇廉 律師被告 黃鳳蘭
陳錦雀 李憶如 前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孟毅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檢察官於101年11月16日遞狀聲請再開辯論並調查証據,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善植刑事第四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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