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庚○○○原告兼法定代理人乙○○原告丙○○
己○○辛○○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被告甲○○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子駸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交易字第39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英賓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