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28號原告 何美榮 訴訟代理人 蔡坤廷 律師被告 黃志成 被告 梁守洋 ( 梁余鳳妹 之繼承人)
梁美華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 梁信鈞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 梁信湧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 梁淑美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梁 張錦梅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 梁信棟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 梁信順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 梁月貞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 梁修德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 梁修典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 梁修相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 梁麗卿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欄中關於「和美榮」記載,應更正為「何美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