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28號原告 何美榮 訴訟代理人 蔡坤廷 律師被告 黃志成 被告 梁守洋梁余鳳妹 之繼承人)
梁美華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 梁信鈞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 梁信湧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 梁淑美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梁 張錦梅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 梁信棟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 梁信順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 梁月貞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 梁修德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 梁修典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 梁修相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 梁麗卿 (梁余鳳妹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欄中關於「和美榮」記載,應更正為「何美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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