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易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16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美滿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24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鍾宗霖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