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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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27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乙○○○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
○○區○○街○○號」,另被告丙○○之住所地則在「臺北市
○○區○○路○○○號5樓之17」,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2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
本件自應由被告二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前段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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