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6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8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62號原告 吳向維四 訴訟代理人 林宜信 會計師
顏國隆 會計師 張憲瑋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吳自心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
洪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0年3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清光
法官程怡怡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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