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2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5號原告 曾綺華馬蘭中醫診所上列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或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狀列載「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東區健保局」為被告,惟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轄下僅有「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東區業務組」,並無「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東區健保局」,且該東區業務組僅為內部單位,並非機關,無當事人能力,其訴狀復未表明訴之聲明、訴訟種類等事項,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1年度訴字第285號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3月7日寄存於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並經原告於同年3月10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該派出所法院寄存送達文書管制表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闕銘富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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