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1號7樓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
6月23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民國97年6月2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王佳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
縣○○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