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2、南投縣衛生局出具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投衛局六字第000二七號尿液檢驗單附卷可稽,復有施用毒品器具扣案可資佐證。3、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五號、第二四一號及第四四八號確定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4、台灣南投勒戒所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投所正總字第0九三四號證明書一份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郭棋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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