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15號原告 黃世方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世勳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9萬1,3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柒仟貳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