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3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林海祥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