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救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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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救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救字第77號聲請人丙○○聲請人甲○○兼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乙○○住高雄市○
身分證統一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吉安 律師相對人丁○○住高雄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聲請人乙○○月收僅28,000元,勉力支付聲請人丙○○、甲○○之生活費用,已有捉襟見肘之窘境,聲請人實無能力支付訴訟費用,為此,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表示其無資力,並檢附聲請人之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為證。經本院依職權於97年6月18日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聲請人乙○○於94、95年度分別僅有薪資所得129,171元、330,000元,聲請人丙○○、甲○○於
94、95年度均無任何所得,且亦無其他不動產或較具價值之動產,則聲請人稱其並無資力之情狀,應可採信。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此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補字第800號卷宗查核屬實,且依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鄭淑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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