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01月0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張淑雯彰化銀行土庫分行│97年6月26日│60,000元│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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