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3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7年度偵字第5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非法持有刀械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匕首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匕首1支為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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