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05號聲請人億和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訴訟代理人 陳姿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林怡秀┌───────────────────────────────────────┐│本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05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元)│││├──┼─────┼──────┼──────┼──────┼──────┼──┤│1│電基交通器│84年12月27日│85年1月31日│493,915元5角│163636││││材股份有限││││││││公司││││││├──┼─────┼──────┼──────┼──────┼──────┼──┤│2│電基交通器│84年12月27日│85年3月31日│292,000元│163638││││材股份有限││││││││公司││││││├──┼─────┼──────┼──────┼──────┼──────┼──┤│3│電基交通器│84年12月27日│85年2月29日│1,160,724元5│163637││││材股份有限│││角│││││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