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0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0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1077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蔡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伍萬貳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二)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三)新台幣壹拾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八○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八○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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