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596號原告 黃泓曦黃信憲 訴訟代理人 林柏瑞 律師原告與被告 林俊成 間據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794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財產損失(即機車修理費用)新台幣(下同)41,55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又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原請求被告給付1,267,484元,嗣於103年8月
8日具狀變更該項聲明請求金額為1,418,958元,就擴張請求151,474元部分亦應補繳裁判費。綜上,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述財產損失及擴張金額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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