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33號原告 廖金助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
張毅超 律師被告 廖勝富
劉月林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
5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