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10號聲請人 顧濳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牙買家科技有限公司間公司解散事件,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有卷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