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67號上訴人 陳發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姜芳盛 、 姜梅 、 姜亦芬 間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之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