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邱建富 訴訟代理人 許燦奎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彰化市○○路○○○巷○○號房屋之最近稅籍資料或房屋價值證明。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