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1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被告創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人10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已約定因系爭借貸契約涉訟時,合意以原告總行或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訂之借據第6條約定在卷可稽,故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