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4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幸榮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惟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尚不足新台幣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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