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99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東新 指定辯護人 陳增機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首查,被告林東新經本院法官訊問後,雖然矢口否認全部犯行,然被告之犯行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為憑,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上開罪名之刑度係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刑,認其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又被告於本件被查扣之海洛因驗前淨重即高達89.03公克,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認為有羈押之必要,因而於100年9月15日起實施羈押。
二、再查,本院認被告上開之羈押事由及羈押必要性均仍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本院認為保全日後之審判及執行能順利進行,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翁毓潔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