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88號原告 范玉景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複代理人 李文宗 被告 王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民國100年11月2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鄭新後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