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 邱照春 被告 邱仕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