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29號原告 高華朱
許憲泉 被告 季湘庭
李明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3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何燕蓉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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