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陸天舜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所為
103年度聲字第1997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裁判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依該解釋意旨,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之規定,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裁判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6年6月10日」,顯係「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將裁判日期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