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家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上字第42號上訴人 黃雲華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被上訴人 黃惠華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複代理人 葉禮榕 律師被上訴人 黃淑華
黃碧華 黃賽華 黃汶華 黃培華 黃春華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文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8月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賴惠慈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