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23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洪文祺 被上訴人 李素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潘則華 律師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張維晟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上訴人 鄭明裕
周佰泉 陳品呈 蕭子昂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壬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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