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661號上訴人 郭承增 被上訴人 李芳隆 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3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被上訴人李芳隆本人陪同 李芳中 及其監護人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黃雯惠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