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48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黃靖閔 律師 黃幼蘭 律師 鞠金蕾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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