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0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02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一法庭
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 陸萬 陸仟 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陸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
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
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含)按月以新
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消費帳單明細
查詢、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戴顯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