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1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柯宏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13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14日上午10時11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二法庭公
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壹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消費放款借據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表示契約真正,其部分
都有按期在還,對於原告主張之金額不表示意見,本院依調
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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