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47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
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丙○○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黃淑貞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黃淑貞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丙○○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相對人乙○○願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
元整,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給
付壹萬伍仟元,其餘壹拾柒萬元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
日起按月於每月二十二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許麗珠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