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4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47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
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丙○○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黃淑貞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黃淑貞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丙○○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相對人乙○○願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
  元整,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給
  付壹萬伍仟元,其餘壹拾柒萬元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
  日起按月於每月二十二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許麗珠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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