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花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白健佑 被告 吳得銓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花簡字第43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得銓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白健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 爰依 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黃夢萱法官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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