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78號原告 王寶坤 即朝森企業社原告 嚴耕佑 即耕佑工程行被告僖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浩利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書記官謝明達